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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办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3-08-09 16:31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办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推进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透明度,密切联系群众,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运输信息,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厦门市《贯彻落实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及开展<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市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办事(政务)公开”,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在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力监督的原则,通过开展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办事公开的组织机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监督和保障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建设,形成政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责任

    第五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厦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可以公开的其他文件;(三)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主要职能;()行政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裁量标准及配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执法结果;(五)交通规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七)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重大事项公开招投标情况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八)交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交通运输主要经济指标、交通固定资产完成情况等行业常规统计信息;(十)交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建设和运输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情况;(十一)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二)单位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十三)人事任免信息;(十四)履行行业管理职能重要信息;(十五)廉政效能、精神文明建设;(十六)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七) 为民办实事以及公开承诺办理的事项;(十八)职责范围内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向局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执行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决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修改等情况;()局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特别是贵重办公用品购置、接待费、差旅费、通讯话费、车辆费用开支等; ()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人事任免及奖惩、人员录用; ()年度考核结果、评先选优、福利待遇和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机关内部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执法主体;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告知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决定作出后要公开执行结果。

    第八条 对于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相关程序即时上报和公开,不得虚报、瞒报和拖延。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局党政主要领导对办事公开工作承担领导责任,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对照“三定”方案确定职能,负责落实日常以上各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指定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办公开事宜,局属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办事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并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的统一领导,决定成立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办事(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领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部署交通运输系统办事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权力运行等各专项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系统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各项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各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办事公开的监督,决定同时成立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局分管领导兼任组长,局办公室、驻局监察室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工作小组各成员同时作为监督小组成员。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办事公开执行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及局属各单位网站;(二)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三)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示)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四)新闻发布会;(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向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情况通报会、民主生活会等会议; ()印发文件、简报、通报等; ()通过局办公OA内网系统;(四)信息公告(示)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提出公开未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应当按照申请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公开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时统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局属各单位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或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将核实后的政务公开信息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确定政务信息可以公开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公开内容和方式予以审批。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时效要按照公开内容性质予以区分:()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的内容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的内容逐段公开;()较重要的临时内容及时公开。

    第五章  审议制度

    第十九条 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务公开工作审议会议,由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二十条 会议审议内容主要包括办事公开的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的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特别是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审议;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第六章  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一条 驻局监察室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组织人员每年至少两次对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重点就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议情况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系统办事公开工作。

    第七章  反馈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意见,更好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对搜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登记,及时上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及时反馈。

    第八章  报告备案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所公开的政务信息文件资料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建立政务公开档案。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在规定时间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事公开工作作为局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绩效考评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

    第二十七条 将政务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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