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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文号:厦交法〔2021〕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2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02 08:48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国省干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持续深化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20201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等有关规定,决定将我局负责的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主体

    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鉴定,报我局备案,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二、竣工验收条件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交工后制定竣工验收安排计划,明确水土、环保、档案验收、质量鉴定、决算审计、用地使用手续等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和责任人,确保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二)项目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三)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计划,及时安排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建设单位。

    (四)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准备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准备组织竣工验收。

    (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竣工验收备案 

    (一)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提交我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在备案完成后,我局将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在信用厦门、厦门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等网站予以公开。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建设单位对办理备案手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虚假文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我局将不予受理或撤销备案受理,责令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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